(2019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会址和常设机构设在成都。
第二条 协会是有国家批准在成都市成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设在成都市的分支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台商投资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沟通台商及台资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进台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四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第五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协会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 沟通台商投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台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投资者、管理者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积极帮助解决;
- 为协会会员提供有关经营法规、经济信息、投资设厂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 为台胞投资者来成都考察、投资、经商、办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 协助、调解和改善台商投资企业中合作双方的关系;
- 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举办涉外经济法规、政策报告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与交流活动,促进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成都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设在成都的分支机构的投资者、管理者或台湾同胞,认同协会宗旨,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台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派一人,代表本企业参加协会。企业代表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者是相当与这一级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会员的权益:
-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可于会员大会对协会发展提出建议;
- 透过协会反映台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台商投资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 按期缴纳会费;
- 向协会提供信息、经验和所需的有关资料;
- 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会员的情况;
- 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依法依章经营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参加协会应填报正式的入会申请表,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成正式会员。会员要求退出协会时,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出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 半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 不履行本会义务者;
- 多次无故未出席例会者;
- 破坏本会声誉,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二次。会员大会之决议,由会议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
- 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 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经费预算和决算;
- 修订章程;
- 选举理事、监事;
- 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通过民主协商与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办法产生。
理事会职责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 批准新会员入会申请;
- 协商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协会秘书长。会长候选人资格应具备担任本会一届任期(及以上)常务副会长职务之经历;
-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建议增免理事;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经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即有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出。
监事会之权责:
- 本会会务之监督;
- 本会财务的预算,收支及平衡之审核;
- 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数名。会长的职责是: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协会的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长任期一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二人,副秘书长数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任用。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监事会决议,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承办本会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协会下设成都市台协妇女联谊委员会、成都市台协青年联谊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各委员会在理监事会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和会务运营,其负责人及会务干部候选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并经理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间与理监事会换届时间相同。
第二十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士为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会长卸任后为当然荣誉会长。
第五章 财务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营来源: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有关部门和海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原则。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收入、支出受理监事会监督,每年度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解散应依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修改亦同,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